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泾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0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宁商发〔2016〕44号)和《泾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泾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专项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和县配套资金组成。
第三条 泾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第四条 泾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1)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
(2)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3)符合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原则。
第五条 泾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1)支持农村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2)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3)支持电子商务农村服务站建设。
(4)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5)支持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而开展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农产品标准化、分级包装、初加工、配送等设施建设。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经发局(商贸中心)负责制定当年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实施细则,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分管县领导审批。
第七条 泾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单位必须一致,并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健全的财政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3)承办企业在我县境内注册,依法取得符合相关项目要求资质的企业法人。
(4)最近三年在宁夏信用网上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泾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1)各企业申请资料由县财政局、县经发局(商贸中心)汇审。报分管县领导批准后,县财政局和县经发局(商贸中心)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各企业申报的资金,由县财政局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下拨到各企业。
(3)每年12月份县财政局、经发局(商贸中心)对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财政局和县经发局(商贸中心)对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县财政局和经发局(商贸中心)除追回有关资金并取消以后三年该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经发局(商贸中心)解释。
解读材料链接:《泾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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